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永安市佳洁置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5048167****110D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闽0481民初1954号 |
案号 | (2021)闽0481执283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安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永安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7-08 |
发布日期 | 2022-01-0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福建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永安市金土地农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永安市供销社社有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代偿款3136000元; 二、永安市佳洁置业有限公司、永安市佳洁林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潘伟中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永安市供销社社有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未能受清偿的,有权在1045333.33元限额内要求刘佳红清偿,有权在1045333.33元限额内要求陈逢吉清偿; 三、永安市供销社社有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在上述债权范围有权以杨玉英所有的位于永安市闽东商业广场5幢7号、7-1号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20137725号,土地证号:永国用2013第21380号;房产证号:20137724号,土地证号:永国用2013第21378号)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中国农业银行永安市支行的抵押债权实现后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永安市佳洁置业有限公司、永安市佳洁林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潘伟中、刘佳红、陈逢吉、杨玉英承担责任后,有权就承担责任的部分对永安市金土地农业有限公司行使追偿权。 五、驳回永安市供销社社有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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