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永安市佳洁置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5048167****110D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闽0481民初2780号 |
案号 | (2020)闽0481执恢71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安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永安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1-02 |
发布日期 | 2021-11-0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福建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永安市元丰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厦门象屿资产管理运营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7800000元以及利息112700元(利息暂计至2018年8月20日),本息合计27912700元,并从2018年8月21日起继续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至上述款项还清之日时止; 二、厦门象屿资产管理运营有限公司有权对永安市佳洁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永房权证字第20122677号、20122665号、20122668号、20122764号、20122669号、20122780号] 经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在最高限额435294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在厦门象屿资产管理运营有限公司实现抵押权后,永安市佳洁置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永安市元丰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三、永安市佳洁置业有限公司、杨玉英、潘伟中、陈晓青、杨玉金、叶贵鹏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在最高限额30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永安市佳洁置业有限公司、杨玉英、潘伟中、陈晓青、杨玉金、叶贵鹏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永安市元丰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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