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省建伟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费学军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4872908-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07)锡民二初字第97号 |
案号 | (2007)锡执字第0025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07-07-17 |
发布日期 | 2015-07-0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建伟幕墙公司于签收本调解协议后立即偿还华夏银行借 款本金2400万元,并支付利息86万元(计息至2007年7月15日, 其中1100万元借款的利息为39万元,800万元借款的利息为30 万元,500万元借款的利息为17万元。2007年7月16日起至本 调解协议约定应付款之日止,1100万元本金按年利率7.254%计息,并可计收复利,800万元本金按年利率7.6167%计息,并可计收复利,500万元本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不计复利)。 二、建伟幕墙公司于签收本调解协议后立即支付华夏银行律 师代理费283669元。 三、华夏银行有权在1100万元借款本息及本案诉讼费用、律 师代理费范围内以天环公司所有,位于南京市中山北路88号12 层的抵押房产拍卖或变卖,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华夏银行有权在800万元借款本息及本案诉讼费用、律 师代理费范围内以天环公司所有,位于南京市下关区姜圩路1号 的抵押房产拍卖或变卖,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五、华夏银行有权在500万元借款本息及本案诉讼费用范围 内以建伟集团所有,位于南京市下关区宝塔桥西街158号、168 号的抵押房产拍卖或变卖,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六、本案案件受理费132193元,财产保全费120520元,其 他诉讼费100000元,邮寄费600元,四项诉讼费用合计353313元,由建伟幕墙公司、建伟集团、天环公司负担,该款于签收调解协议之日起立即直接给付华厦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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