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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富综执罚决字〔2021〕第08-0236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违则:《杭州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罚则:《杭州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处罚:责令其立即改正,限期清理或采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建议对当事人杭州达康运输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千元整(¥500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0-12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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