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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西综执〔2021〕罚决字第15-0241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明,当事人杭州达康运输有限公司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浙A7W598的红色重型自卸货车运输一车水稳材料,从双浦镇灵龙路山鑫水泥厂,途径灵龙路,双富路,沿江大道运住富阳的一个工地。运输期间在西湖区双浦镇社井村段由于覆盖不严密造成遗撒,污染了路面,于2021年6月24日20时30分,被我局双浦中队执法队员在巡查中发现,经现场测量,污染区域长为1.5米,宽1米,合计面积1.5平方米。经确认,当事人承认系其车辆造成遗撒。队员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成。另经查证,当事人具有一年内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情节,应当从重处罚。本机关于2021年8月5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杭西综执〔2021〕罚先告字第15-024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具体内容及享有的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书面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机动车运载散装货物覆盖不严密造成遗撒。依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杭州达康运输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佰伍拾元整。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杭州市区建设银行所属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10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