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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路政罚〔2021〕5015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6月22日14时25分,浙A1W656重型自卸货车(4轴)行经G320K249+200M路段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受降停车场实施现场检测:车货总质量74.43吨。2021年6月23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6月23日对张东生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柒佰伍拾伍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杭州达康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富阳市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23
    决定机关 杭州市富阳区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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