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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拱(消)行罚决字〔2020〕10000035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海纳百川酒店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拱墅区石祥路166号的杭州海纳百川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考华)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决定给予杭州海纳百川酒店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杭州海纳百川酒店有限公司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內将罚款交中国建设银行(帐号:0010504006)。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拱墅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2月10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2-10
    决定机关 拱墅区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