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拱公(消)行罚决字〔2018〕10000034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杭州海纳百川酒店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案 | 
| 行政处罚内容 | 现查明现查明位于拱墅区石祥路166号的杭州海纳百川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考华)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且该单位属于人员密集场所。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及《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杭州海纳百川酒店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杭州海纳百川酒店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建设银行(帐号:0010504006)。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拱墅区大队 2018年2月23日。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2-23 | 
| 决定机关 | 拱墅区区公安分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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