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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昌市万寿宫商城
    法定代表人 吴有保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605204-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赣0102民初1015号
    案号 (2018)赣0102执352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9-07
    发布日期 2018-11-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映前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阳明路支行借款本金7909971.3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18年1月20日的利息为49153.34元、罚息为53046.28元、复利为429.62元,自2018年1月21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利息、罚息、复利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 二、被告南昌市万寿宫商城、吴有保、朱桂妹对被告江西映前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阳明路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南昌市万寿宫商城、吴有保、朱桂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映前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89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7289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江西映前贸易有限公司、南昌市万寿宫商城、吴有保、朱桂妹共同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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