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邯郸市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6812110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4民初55号 |
案号 | (2020)冀0491执25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7-20 |
发布日期 | 2020-11-2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告邯郸市华信汽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复兴支行借款本金5000万元及截止2017年1月8日相应利息、罚息及复利计1171001.10元,2017年1月8日之后的利息等按照上述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2、被告邯郸市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邯郸市华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王富信、付瑞华、王帅、马超在其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复兴支行分别签订的保证合同与最高额保证合同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复兴支行对被告邯郸市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上述抵押物土地编号:邯县国用(2011)第01073号、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受偿范围以上述判决第一项内容为限。4、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复兴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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