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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邯郸市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袁静波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812110-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491民初35号
    案号 (2018)冀0491执35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6-12
    发布日期 2018-09-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邯郸市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于树青返还购房款40000元。 二、被告邯郸市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于树青赔偿2010年8月2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300000元购房款产生的利息损失43563元以及40000元购房款自2013年1月1日至清偿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产生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于树青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53元,减半收取计3226.5元,由被告邯郸市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784.8元,原告于树青承担244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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