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杭州韩翔实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无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890934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洪民二初字第854号(2014)洪民二初字第854号 |
案号 | (2015)洪中执字第0046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10-29 |
发布日期 | 2016-03-2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江西蓝海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腾翔物资有限公司、杭州润扬钢铁有限公司、杭州韩翔实业有限公司、安徽华商钢铁(集团)金属物资有限公司、安徽省华商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徽华商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安徽华商健身器材有限公司、天长市华商钢结构有限公司一致确认,截止到2015年7月10日,被告杭州腾翔物资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运费7812740.92元;二、原告江西蓝海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同意被告的以下还款计划:被告杭州腾翔物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0日之前向原告一次性支付所欠运费7812740.92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按年利率5.4%自2014年10月30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杭州润扬钢铁有限公司、杭州韩翔实业有限公司、安徽华商钢铁(集团)金属物资有限公司、安徽省华商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徽华商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安徽华商健身器材有限公司、天长市华商钢结构有限公司对被告杭州腾翔物资有限公司所欠原告的运费7812740.92元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若被告杭州腾翔物资有限公司未能按照上述第二条之约定按时足额履行相应的还款义务,原告可就本案债务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五、本案受理费66490元依法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前述两项费用共计38245元,由上述被告共同承担并随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还款金额一并给付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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