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余)文广新罚告字〔2018〕第3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余姚市龙兴印刷厂涉嫌变更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未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余)文广新罚告字〔2018〕第32号当 事 人:余姚市龙兴印刷厂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281000278030执行事务合伙人:朱玉琪主要经营场所:余姚市阳明街道康山村33号2018年9月12日上午10时许,余姚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位于余姚市阳明街道道康山村33号的余姚市龙兴印刷厂进行检查,在原地址未找到该厂,经电话联系,该厂负责人表示原厂已搬至余姚市阳明街道康山村玉井跟56号,执法人员赶至新地址余姚市阳明街道康山村玉井跟56号,负责人岑龙在现场,后执法人员对该厂进行检查,在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的《营业执照》与《印刷经营许可证》登记地址为余姚市阳明街道康山村33号,而实际经营地址为余姚市阳明街道康山村玉井跟56号。该印刷业负责人涉嫌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现查明:余姚市龙兴印刷厂负责人岑龙,从2017年10月10日把余姚市阳明街道康山村33号的余姚市龙兴印刷厂搬至到余姚市阳明街道康山村玉井跟56号经营后末办理变更经营场所登记变更手续。当事人《证、照》经营场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符。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构成了变更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未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的违法行为。另查明当事人未受到过文化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在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时《证、照》经营场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符的真实情况;2、当事人《营业执照》正本、《印刷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有效;3、负责人岑龙的《询问笔录》与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证、照》经营场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符、当事人变更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未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违法事实,证明负责人岑龙的合法身份;4、现场照片证据一份(编号20183201-20183202),证明当事人现经营场所的位置;6、余姚市龙兴印刷厂违规纪录查询记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自经营后未受到文化行政部门处罚。以上证据客观真实有效,且证据间能相互印证,本局均予以认可采纳。据此,本局认为:当事人变更了经营场所后,未在《营业执照》上进行变更,也未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导致《营业执照》、《印刷经营许可证》经营场所与实际经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9-21 |
决定机关 | 余姚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 |
法定代表人 | 岑龙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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