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重庆北江控股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0000058****41X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01民初564号 |
案号 | (2021)豫01执162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8-23 |
发布日期 | 2021-12-2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河南融通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原信托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800万元和利息(以18800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12月29日起至2021年3月19日止,按年利率9.5%计算,自2021年3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2019年3月21起至2021年3月19日的罚息、违约金,以各期应付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4.25%计算;以上扣除4068111.11元); 二、河南融通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原信托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4万元; 三、河南嘉达棉业有限公司、河南省九冶重工有限公司、重庆北江控股有限公司、河南兴达投资有限公司对河南融通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中原信托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233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217331元,由河南融通实业有限公司、河南嘉达棉业有限公司、河南省九冶重工有限公司、重庆北江控股有限公司、河南兴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215581元,由中原信托有限公司负担17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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