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成都汇海信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石永富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1010575****097T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川0191民初15471号 |
案号 | (2018)川0191执633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11-06 |
发布日期 | 2018-11-1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四川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四川天绿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世纪城支行基于编号【南商银(成世纪城-3)流借字(2015)年第(0023)号】《(人民币资金)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产生的借款本金1500万元和利息1888250元、罚息(以150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9月7日起,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违约金150万元。上述利息、罚息、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总计以年利率24%为限;并支付律师费33200元; 二、成都合力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四川天绿药业有限公司实际发生的1500万元限额内的贷款本金余额及利息等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杨钰成、周厚慧、钟明润、张祝华对四川天绿药业有限公司实际发生的1800万元限额内的贷款本金余额及利息等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成都合力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杨钰成、周厚慧、钟明润、张祝华在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四川天绿药业有限公司追偿; 三、确认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世纪城支行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对杨钰成、张祝华分别持有的四川天绿药业有限公司的710万元、790万元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世纪城支行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772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及后续公告费,由四川天绿药业有限公司、成都合力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杨钰成、周厚慧、钟明润、张祝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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