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成都汇海信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1010575****097T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川0191民初4865号 |
案号 | (2016)川0191执403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11-29 |
发布日期 | 2017-01-20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四川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四川禾基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支行归还借款本金716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罚息、复息(该利息、罚息、复息截至2016年8月17日共计人民币593205.21元,从2016年8月18日至本金结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按双方签订的2015年高字第1015200009号《借款合同》约定条款执行); 二、被告成都合力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卜银文、包宏伟对被告四川禾基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支行清偿债务后,有权依法向被告四川禾基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387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四川禾基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合力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卜银文、包宏伟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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