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370600202100512 |
违法行为类型 | 危险货运 |
行政处罚内容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未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或者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上限定的介质承运危险货物的;”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5-26 |
决定机关 | 烟台市交通运输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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