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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370600202100469
    违法行为类型 危险货运
    行政处罚内容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四)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的;”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处5000元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18
    决定机关 烟台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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