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370600202100469 |
违法行为类型 | 危险货运 |
行政处罚内容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四)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的;”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处5000元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5-18 |
决定机关 | 烟台市交通运输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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