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通金鑫金属材料销售中心 |
法定代表人 | 宣金华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4391224-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港商初字第00168号 |
案号 | (2014)港执字第0069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4-11-05 |
发布日期 | 2015-04-1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通金鑫金属材料销售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闸东支行归还借款300万元,同时向该行支付上述借款的利息和复利(具体计算方法为:自2014年2月22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年利率8.4%计算利息;同时按照上述利率标准计算上述利息的复利); 二、被告南通吉运防腐设备有限公司、宣金华对南通金鑫金属材料销售中心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南通金鑫金属材料销售中心、南通吉运防腐设备有限公司、宣金华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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