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东环罚字[2019]2487号
    违法行为类型 2019年5月9日,我局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你单位主要进行电子产品、陶瓷制品等加工,设有烧结、抽真空、水磨等工序和罩式烧结炉、真空炉、水磨床等设备,上述建设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十九类“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第54项“陶瓷制品”行业中“其他”,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但未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自主验收,工程已投入使用。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东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NO:ZF1906270)、《东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NO: XW1903219、XW1903244)和相片等。
    行政处罚内容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8-01
    决定机关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