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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通智造链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61208****80XB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591民初14031号
    案号 (2021)苏0591执652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13
    发布日期 2022-02-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本诉被告南通智造链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本诉原告苏州励文办公家具有限公司货款1,350,155.5元,并偿付本诉原告苏州励文办公家具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1,350,155.5元未付款为基数,自2019年10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二、反诉被告苏州励文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反诉原告南通智造链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9098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10006元,保全费用5000元,两项合计15006元,由本诉原告苏州励文办公家具有限公司负担1313元,本诉被告南通智造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3693元。本诉诉讼费已由本诉原告预交,由法院退还,本诉被告南通智造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的诉讼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支付。逾期不交,本院将移交执行部门强制执行。(本案诉讼费账户名称为: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园区行政中心支行,账号:6232636101103532652)。第9页,共10页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反诉被告苏州励文办公家具有限公司负担,并于履行本判决时支付反诉原告南通智造链科技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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