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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成都聚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100MA****2C0T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0603民初1748号
    案号 (2020)川0603执262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13
    发布日期 2020-12-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成都聚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蔚宇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368000元及资金利息(计算方式:以368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支付上述款项,则资金利息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四川蔚宇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征收3686元、诉讼保全费2370元,合计6056元,由原告负担276元、被告负担57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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