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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鼎盛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249183-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园商初字第01877号
    案号 (2016)苏0591执460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2-13
    发布日期 2017-02-14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江市伊荣骋纺织整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借款合同》(编号6611140758)项下逾期本金719312.11元,暂算至2015年4月22日的逾期利息44155.39元,及自2015年4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按年利率10.5%计收本金罚息; 二、被告吴江市伊荣骋纺织整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借款合同》(编号6611140759)项下逾期本金719312.89元,暂算至2015年4月22日的逾期利息44155.4元,及自2015年4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按年利率10.5%计收本金罚息; 三、被告吴江市伊荣骋纺织整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借款合同》(编号6611140760)项下逾期本金719312.89元,暂算至2015年4月22日的逾期利息44155.4元,及自2015年4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按年利率10.5%计收本金罚息; 四、被告吴江市伊荣骋纺织整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借款合同》(编号6611140761)项下逾期本金719312.89元,暂算至2015年4月22日的逾期利息44155.4元及自2015年4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按年利率10.5%计收本金罚息; 五、被告吴江市伊荣骋纺织整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借款合同》(编号6611140762)项下逾期本金719312.89元,暂算至2015年4月22日的逾期利息44155.4元,及自2015年4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按年利率10.5%计收本金罚息; 六、被告吴江市伊荣骋纺织整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借款合同》(编号6611140763)项下逾期本金719312.11元,暂算至2015年4月22日的逾期利息44155.39元,及自2015年4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按年利率10.5%计收本金罚息; 七、被告吴江市伊荣骋纺织整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借款合同》(编号6611140764)项下逾期本金719312.11元,暂算至2015年4月22日的逾期利息44155.39元,及自2015年4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按年利率10.5%计收本金罚息; 八、被告吴江市伊荣骋纺织整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借款合同》(编号6611140765)项下719312.89元,暂算至2015年4月22日的逾期利息44155.4元,及自2015年4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按年利率10.5%计收本金罚息; 九、被告吴江市伊荣骋纺织整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借款合同》(编号6611140766)项下逾期本金719312.11元,暂算至2015年4月22日的逾期利息44155.39元,及自2015年4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按年利率10.5%计收本金罚息; 十、被告吴江市伊荣骋纺织整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借款合同》(编号6611140757)项下逾期本金719309元,暂算至2015年4月22日的逾期利息44155.36元,及自2015年4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按年利率10.5%计收本金罚息; 十一、被告苏州鼎盛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计萌芳、潘建荣对被告吴江市伊荣骋纺织整理有限公司的以上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苏州鼎盛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计萌芳、潘建荣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吴江市伊荣骋纺织整理有限公司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30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0304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承担60元,由被告吴江市伊荣骋纺织整理有限公司、苏州鼎盛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计萌芳、潘建荣70244元(原告同意其所预缴的诉讼费用70244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于履行判决时一并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本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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