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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鼎盛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莫林根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249183-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苏中商外初字第00002号
    案号 (2016)苏05执44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6-28
    发布日期 2016-09-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隐匿财产规避执行,转移财产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邦源铜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信用证垫款本金2720万元及该款从垫款之日起至2015年11月12日止的利息3530800元,自2015年11月13日起至判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2720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二、被告邦源铜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支付的律师费614200元; 三、被告金通电缆厂对被告邦源铜业公司上述第一项义务中的本金2000万元及相应利息以及第二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昌成材料厂对被告邦源铜业公司上述第一项义务中的本金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以及第二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久知设备公司、被告尚尔斯公司、被告久知科技公司、被告孙建新、被告朱红玲、被告吴惠斌、被告李建英对被告邦源铜业公司上述第一项义务中的本金2720万元及相应利息以及第二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鼎盛担保公司对被告邦源铜业公司履行编号为KZ1804314000139信用证项下本金540万元及相应利息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被告邦源铜业公司履行编号为KZ1804314000175信用证项下本金780万元及相应利息中的本金200万元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鼎盛担保公司对被告邦源铜业公司履行第二项义务中的183477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驳回原告中行吴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513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应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帐号:10-113301040002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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