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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台州汇能光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罗健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0366366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台仙商初字第00737号
    案号 (2016)浙1024执213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台州仙居法院
    执行法院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暂无
    立案日期 2016-09-06
    发布日期 2017-03-11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台州汇能光电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台州泰琪玻璃有限公司货款196526.48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7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30元,由被告台州汇能光电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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