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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泰州市白马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20377****323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202民初4005号
    案号 (2021)苏1202执213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22
    发布日期 2021-11-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燕、李治国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王忠欣借款本金人民币260万元及利息(以260万元本金,从2019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二、被告泰州市白马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泰州市创鑫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对上述260万元借款本息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泰州市白马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泰州市创鑫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清偿上述借款后可依法向被告李燕、李治国追偿。本案受理费276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3200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原告王忠欣已预交,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应负担部分迳交原告王忠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7600元[通过银行缴纳上诉费时须如实填写以下内容:①上诉人姓名:填写上诉人本人的姓名或名称,而非代理人、经办人的姓名;②汇入单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③帐号:479369913453;④汇入银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⑤款源:上诉费;⑥一审案号;⑦行号:104312800123]。4(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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