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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泰州市白马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20377****323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203刑初143号
    案号 (2021)苏1203执6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12
    发布日期 2021-06-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单位泰州市白马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李锦宝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撤销本院(2013)泰高5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书主文第二项被告人李锦宝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责令被告单位泰州市白马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退赔非法集资所得人民币八百一十九万六千一百八十二元,并分别发还给各集资参与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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