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泰州市白马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20377****323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203民初2023号
    案号 (2020)苏1203执115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15
    发布日期 2020-07-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泰州市白马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李治国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泰州老行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借款11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8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700元,由被告泰州市白马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李治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5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700元(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79369913453;行号:104312800123)。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