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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同安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郑毅鹏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628805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浙0702民初05901号
    案号 (2016)浙0702执396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婺城法院
    执行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9-14
    发布日期 2017-09-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金华特时泰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婺城支行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支付利息53666.67元(利息已计算至2016年5月16日,此后利息仍按合同约定计至本判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郑业漫、殷林彬、浙江同安工贸有限公司、郑毅鹏、陈晓华对上述第一款项判决内容中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209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各被告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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