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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同安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郑毅鹏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628805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金婺商初字第03009号
    案号 (2016)浙0702执99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婺城法院
    执行法院 婺城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3-02
    发布日期 2016-11-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郑毅鹏、陈晓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共同归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161199.86元、罚息2925元、复息5857.39元(利息、罚息、复息已按合同约定暂计算至2015年9月28日,此后利息、罚息、复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归还之日止),共计3169982.25元。 二、被告郑毅鹏、陈晓华共同支付原告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15000元。 三、被告浙江正翔教学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同安工贸有限公司、李根响、吴妙燕、楼正松共同对上述第1项、第2项判决项中的履行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郑毅鹏、陈晓华对上述款项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14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1140元,由被告郑毅鹏、陈晓华、浙江正翔教学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同安工贸有限公司、李根响、吴妙燕、楼正松共同负担(七被告在履行时加付此款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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