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浙江同安工贸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郑毅鹏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862880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金婺商初字第03009号 |
案号 | (2016)浙0702执99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婺城法院 |
执行法院 | 婺城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3-02 |
发布日期 | 2016-11-1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浙江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郑毅鹏、陈晓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共同归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161199.86元、罚息2925元、复息5857.39元(利息、罚息、复息已按合同约定暂计算至2015年9月28日,此后利息、罚息、复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归还之日止),共计3169982.25元。 二、被告郑毅鹏、陈晓华共同支付原告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15000元。 三、被告浙江正翔教学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同安工贸有限公司、李根响、吴妙燕、楼正松共同对上述第1项、第2项判决项中的履行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郑毅鹏、陈晓华对上述款项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14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1140元,由被告郑毅鹏、陈晓华、浙江正翔教学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同安工贸有限公司、李根响、吴妙燕、楼正松共同负担(七被告在履行时加付此款给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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