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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美姑宝投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343668****321R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0124民初3992号
    案号 (2021)川0117执325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20
    发布日期 2021-11-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美姑宝投矿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格瑞特华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代偿款209903.66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09903.66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未按时支付,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二、被告高兴才对被告美姑宝投矿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高兴才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美姑宝投矿业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四川格瑞特华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2224.28元(原告四川格瑞特华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垫付),由被告美姑宝投矿业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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