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中格(江阴)城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281MA****0W1J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281民初3700号 |
案号 | (2021)苏0281执482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7-26 |
发布日期 | 2021-08-2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无锡市亨利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格(江阴)城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招标定向协议于2020年5月26日解除。二、中格(江阴)城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无锡市亨利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保证金1000万元及该款自2019年1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三、中格万象(上海)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对中格(江阴)城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无锡市亨利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4案件受理费81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6800元(无锡市亨利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中格(江阴)城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格万象(上海)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无锡市亨利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同意其预交案件诉讼费由中格(江阴)城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格万象(上海)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中格(江阴)城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格万象(上海)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无锡市亨利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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