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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嘉盐综执〔2021〕罚决字第02-0041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海盐国鑫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MA2BAT1D7F)在嘉兴海盐县西塘桥街道海湾大道1501号101室未定期组织应急演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的规定,同时根据《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盐执法〔2018〕8号)第8项“未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被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4-30
    决定机关 浙江省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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