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北京建和时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刘东红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8174014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京0108民初6733号 |
案号 | (2017)京0108执220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2-07 |
发布日期 | 2017-02-16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北京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北京圣德水供水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天津神州数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及违约金共计一千八百八十二万三千七百一十六元八角一分,于2016年11月20日前给付租金和违约金八百零八万九千四百二十四元三角一分,于2017年2月25日前给付租金三百五十七万八千零九十七元五角,于2017年8月25日前给付租金三百五十七万八千零九十七元五角,于2018年3月25日前给付租金三百五十七万八千零九十七元五角; 二、如被告北京圣德水供水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第一项约定按期、足额向原告天津神州数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给付租金和违约金,则1、原告天津神州数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有权立即就全部未支付款项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被告北京圣德水供水有限公司立即就全部未支付款项按每日千分之五标准向原告天津神州数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计算至全部未付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3、被告北京圣德水供水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天津神州数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实现债权的律师费二十五万元; 三、被告北京建和时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秀义、刘东红对被告北京圣德水供水有限公司的上述租金和违约金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四、如被告北京圣德水供水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第一、第二项约定履行给付义务,则原告天津神州数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有权立即对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被告北京建和时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房产:1、位于北京市密云区密溪路33号院六区50-1至2层全部房产(房屋产权证号:X京房权证密字第059401号、房屋他项权证号:X京房他证密字第035563号);2、位于北京市密云区果园西路18-23号1至2层房产(房屋产权证号:X京房权证密字第059752号、房屋他项权证号:X京房他证密字第035564号);3、位于北京市密云区果园西路18-21号1至2层房产(房屋产权证号:X京房权证密字第059753号、房屋他项权证号:X京房他证密字第035565号)进行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二千一百五十五万三千五百八十五元限额内对本协议确定的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如被告北京圣德水供水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0日前向原告天津神州数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足额支付了八百零八万九千四百二十四元三角一分租金和违约金,则原告天津神州数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同意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申请对除被告北京建和时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密云区密溪路33号院六区50-1至2层房屋、北京市密云区果园西路18-21号1至2层房屋之外的被告北京圣德水供水有限公司、安秀义、刘东红和北京建和时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其他财产解除保全措施及向相关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对被告北京建和时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北京市密云区果园西路18-23号1至2层房屋解除抵押登记。如被告北京圣德水供水有限公司未于2016年11月20日前向原告天津神州数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足额支付八百零八万九千四百二十四元三角一分租金和违约金,则本条款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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