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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建发改价检处〔2018〕1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在标价之外向停车的人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行政处罚内容 责令改正、罚款0.2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2-22
    决定机关 建水县发展和改革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