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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州中耀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际布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332592-9
    执行依据文号 (2013)清民初字第112号
    案号 (2014)清执字第0033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07-11
    发布日期 2016-01-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限被告纳雍县鬃岭镇金欣鑫煤矿、陈开荣、刘际布、梅世红、刘怀林、陶元平、黄洪、蔡荣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连带偿还原告王祝静、田敏、邓林借款本金840万元,支付2013年1月15日前的借款利息13.6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从2013年1月1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借款利息。 案件受理费7272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77728元(缓交),由被告纳雍县鬃岭镇金欣鑫煤矿、陈开荣、刘际布、梅世红、刘怀林、陶元平、黄洪、蔡荣生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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