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无锡钢城置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20575****570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锡民初字第00047号 |
案号 | (2021)苏0205执261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8-04 |
发布日期 | 2021-11-1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锦汇公司与钢城公司签订的涉案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二、钢城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锦汇公司工程款43996291元;三、钢城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锦汇公司以43996291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四、锦汇公司在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工程款范围内就其承建的涉案(XDG-2008-57号地块)商务办公及商业配套用房工程折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锦汇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9案件受理费268084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606676元,合计879760元(锦汇公司预交),由锦汇公司负担24510元、钢城公司负担855250元,钢城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将其应负担的855250元直接给付锦汇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账号:10-1133010400024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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