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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美丽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1011335****094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0105民初9651号
    案号 (2021)湘0105执399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07
    发布日期 2021-07-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谭奕与被告北京美丽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长沙市房屋出租委托合同》于2020年11月16日解除; 二、被告北京美丽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谭奕支付租金人民币4 373元; 三、被告北京美丽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谭奕支付燃气费人民币62元; 四、被告北京美丽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谭奕支付燃气费人民币12 300元; 五、驳回原告谭奕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 198元,由原告谭奕承担800元,被告北京美丽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398元。 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谭奕与被告北京美丽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长沙市房屋出租委托合同》于2020年11月16日解除; 二、被告北京美丽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谭奕支付租金人民币4 373元; 三、被告北京美丽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谭奕支付燃气费人民币62元; 四、被告北京美丽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谭奕支付燃气费人民币12 300元; 五、驳回原告谭奕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 198元,由原告谭奕承担800元,被告北京美丽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3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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