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省徽商集团创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张兵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1177416-8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宣中民一初字第00064号 |
| 案号 | (2015)宣中执字第00329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5-09-02 |
| 发布日期 | 2016-01-04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安徽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宣城市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付原告严照生的借款本金430万元及利息,分期给付于原告严照生[前述借款中的400万元本金于2015年8月、9月、10月、11月按月支付100万元,余欠借款本金30万元及430万元借款的应付利息于2015年12月31日一次性给付清结(其中截至2015年3月30日利息金额为146500元,2015年3月3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 二、被告宣城市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严照生律师代理费34500元并补偿原告严照生因本案诉讼发生的经济损失23088元,前述款项于2015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 三、被告安徽省徽商集团创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如被告宣城市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徽商集团创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按期足额履行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任一期给付义务,原告严照生有权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被告宣城市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徽商集团创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尚未支付的全部未付款项; 五、案件受理费46177元,减半收取23088.5元,由原告严照生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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