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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海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蒋国北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5325602-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106民初7029号
    案号 (2016)苏0106执449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2-27
    发布日期 2018-02-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江苏海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淮安市淮阴区城市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25163669.1元【被告在履行时可扣除案外人江苏天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天亿投资有限公司、江苏天亚投资有限公司、蒋亚亚、蒋国北已经向原告清偿的(2016)苏0804民初487号民事判决书中25163669.1元的部分,但被告与上述五名案外人之间不存在履行顺序之先后】。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61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8380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88809元,由被告江苏海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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