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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许昌市海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108267****573T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122民初3416号
    案号 (2019)豫0122执275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22
    发布日期 2019-08-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贺晓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500万元并支付利息(截止2019年3月27日的尚欠利息685847.97元;自2019年3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500万元为基数,利率按照在月利率10.386730‰基础上上浮50%计算);     二、被告贺晓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牟郑银村镇银行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70000元;     三、被告冯广强、李明贵、河南煜鑫苑置业有限公司、许昌市海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河南煜鑫苑置业有限公司抵押的坐落于长葛市钟繇大道六合苑4号楼1-2层商铺0000001-1的房屋(长房权证长葛市字第10031343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45元、由被告贺晓芳、冯广强、李明贵、河南煜鑫苑置业有限公司、许昌市海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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