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砚公(消)行罚决字【2018】第001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该企业消防设施、器材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砚山县新越五金机械厂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10-11 |
决定机关 | 砚山县公安消防大队 |
法定代表人 | 吕高新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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