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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砚公(消)行罚决字【2018】第0016号
    违法行为类型 该企业消防设施、器材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砚山县新越五金机械厂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18-10-11
    决定机关 砚山县公安消防大队
    法定代表人 吕高新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