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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统联光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沈江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979297-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1181民初2759号
    案号 (2018)苏1181执45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0-10
    发布日期 2018-10-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江苏统联光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丹阳市司徒镇松伟眼镜磨片厂价款4921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5元,由被告江苏统联光学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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