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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运政罚〔2022〕04248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温州龙发运输有限公司的浙C23622车辆于2022年2月12日存在疲劳驾驶行为,日行驶时长超过16小时的时长184.02分钟(3.07小时);2022年2月13日存在疲劳驾驶行为,日行驶时长超过16小时的时长119.28分钟(1.99小时);2022年2月14日存在疲劳驾驶行为,日行驶时长超过16小时的时长177.42分钟(2.96小时);;2022年2月15日存在疲劳驾驶行为,日行驶时长超过16小时的时长233.55分钟(3.89小时);浙C27228车辆在2022年2月13日22时45分43秒至22时46分27秒期间存在超速行为,最大超速速度90km/h;浙C36976车辆在2022年2月8日存在疲劳驾驶的行为,最长连续行驶时间55.82分钟(0.93小时);2月11日最长连续行驶时间56.92分钟(0.957小时);2月13日最长连续行驶时间79.2分钟(1.32小时);2月14日最长连续行驶时间271.10分钟(4.52小时)。浙C25838车辆在2022年2月12日存在疲劳驾驶的行为,最长连续行驶时间8.17分钟(0.14小时)。浙C27827车辆在2022年2月7日存在疲劳驾驶行为,最长连续行驶时间1.42分钟(0.02小时);浙C33627车辆在2022年2月9日存在疲劳驾驶行为,最长连续行驶时间11.75分钟(0.2小时)。当事公司无法出示相关台账记录,监控员未及时提醒超速、疲劳驾驶车辆安全驾驶事宜,监控人员未及时履行监控职责。当事公司曾因未及时提醒超速、疲劳驾驶车辆合规行驶被本机构于2022年1月25日责令改正(温运政罚[2022]0463),当事人至今未整改到位,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当事人温州龙发运输有限公司系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本案违法程度较重。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温州龙发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温州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6-29
    决定机关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