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温运政罚〔2022〕0464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温州龙发运输有限公司的浙C33627车辆于2022年1月10日存在疲劳驾驶行为,日行驶时长超过16小时的时长124.63分钟(2.08小时);2022年1月16日存在疲劳驾驶行为,日行驶时长超过16小时的时长278.15分钟(4.64小时)。当事公司对每位驾驶员驾驶车辆超过8小时未进行及时提醒,动态监督处置制度落实不到位。当事公司曾因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于2021年12月17日被道路运输行业综合监管平台检查(工单编号330301********003640),且本机构于2021年12月23日责令当事人就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的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当事人至今未整改到位,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当事人温州龙发运输有限公司系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本案违法程度较重。2022年1月19日温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到温州龙发运输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并制作《现场笔录》,1月25日温州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王炳新、叶建云承办此案。2022年2月10日执法人员依法对郭妙达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工单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线路牌复印件、现场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改正工单,编号330301********003640复印件、工单编号330301********003640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复印件、工单编号330301********003640的现场笔录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温州龙发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温州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2-10 |
决定机关 |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 |
法定代表人 | 方敏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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