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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成都润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彭云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10055****481Q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2民终4344号
    案号 (2018)辽0204执159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8-15
    发布日期 2018-10-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东莞市星美影院投资有限公司给付大连佰融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9138198.32元;二、东莞市星美影院投资有限公司以400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10月13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标准上浮50%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三、东莞市星美影院投资有限公司以5138198.32元为本金自2016年11月12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标准上浮50%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四、东莞市星美影院投资有限公司返还大连佰融集团有限公司电影专项资金11万元,自2016年10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五、东莞市星美影院投资有限公司给付大连佰融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险保费57600元;六、南京星美文鼎影院管理有限公司对东莞市星美影院投资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七、成都润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南京星美文鼎影院管理有限公司未清偿部分的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八、驳回大连佰融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具有给付内容的条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209元、保全费5000元退回大连佰融集团有限公司11006元,由东莞市星美影院投资有限公司、南京星美文鼎影院管理有限公司、成都润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85203元,给付时间同上。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二审人民法院应围绕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范围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本次二审,原审被告东莞星美公司、南京星美公司未提出具体的上诉请求,因此两公司请求二审改变其承担民事责任范围,本院不予审理。一审法院判令成都润运公司对南京星美公司未清偿大连佰融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非基于相关协议约定,而是依据公司法的具体规定。成都润运公司作为南京星美公司唯一股东,在未能证明两公司财产相互独立时,依法应对南京星美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判决适用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股东连带承担公司债务的规定正确无误。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论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203元,由上诉人成都润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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