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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石化)应急罚〔2021〕00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宁波立华制药有限公司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案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执法检查,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0年12月24日对你(单位)位于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凤鸣路899号镇海分公司的生产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提取车间外有非防爆电机、配电箱、火灾报警按钮,车间内部分用电接线、缓冲间照明灯等也为非防爆,不符合《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及《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二条相关规定要求。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2月31日对你(单位)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进行了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单位)镇海分公司于2007年建成投产,当时建设时由浙江医工设计院设计,生产车间防爆区域所使用的电气设备都经过防爆设计,但在之后由于生产上的原因车间对一些设备进行了改动,导致一些电气设备未达到防爆要求并使用至今。宁波立华制药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本机关在查办行政违法行为过程中依法所采取的措施,包括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责令暂时停止提取车间生产活动等。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现场检查记录1份,证明本机关2020年12月24日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镇海分公司在提取车间防爆区域内,存在使用非防爆的电机、配电箱、火灾报警按钮、缓冲间照明灯等情形,部分用电接线也为非防爆,不符合《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及《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二条相关规定要求;  2、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洪舟、镇海分公司总经理赵明、安环部经理邬静军的询问笔录3份,证明你(单位)位于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凤鸣路899号镇海分公司提取车间由于生产上的原因对一些设备进行了改动,导致一些电气设备不符合《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及《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二条相关规定要求并使用至今的事实;  3、宁波立华制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生产经营活动在证照规定的有效期限内。本机关于2021年01月1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1-15
    决定机关 宁波镇海区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