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石化)应急罚〔2020〕00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宁波立华制药有限公司未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执法检查,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19年12月03日对你(单位)位于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凤鸣路899号的镇海分公司涉嫌已在使用的6个艾叶提取物料液罐未开展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也未委托设计部门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并进行审查、建成后未委托安全评价机构做安全评价,也未进行整体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就已经投入使用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单位)位于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凤鸣路899号的镇海分公司已在使用的6个艾叶提取物料液罐在今年7月开始建设,在建设前曾开会做过安全条件的相关论证,公司安环部提出了可燃气体报警、电气防爆、静电接地、防撞、警示标识等安全措施,但未开展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也未委托设计部门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并进行审查;建成后在施工方交付后曾组织人员对施工质量、设备设施的性能、质量进行过一次验收,但未委托安全评价机构做安全评价,也未进行整体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就已经投入使用,违反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查”、第十六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及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并且你(单位)此违法行为发生在全省“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期间,构成《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二条第(七)项规定的从重情节。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现场检查记录1份,证明本机关2019年11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位于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凤鸣路899号的镇海分公司已在使用的6个艾叶提取物料液罐未开展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也未委托设计部门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并进行审查;建成后未委托安全评价机构做安全评价,也未进行整体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就已经投入使用; 2、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镇海分公司总经理)赵明、安环部经理邬静军的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单位)位于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凤鸣路899号的镇海分公司已在使用的6个艾叶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1-08 |
决定机关 | 宁波市镇海区应急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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