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甬鄞市监处〔2016〕71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发布虚假广告(广告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1.对于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药品广告的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二、罚款20000元。2.对于当事人发布含有功效断言的药品广告的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6-11-18 |
决定机关 |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南建设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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