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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连云港东方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512453-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港民初字第01632号
    案号 (2019)苏0703执86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26
    发布日期 2020-10-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连云港东方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中安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5994544.06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南京中安建设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江苏海州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4622元(原告预交)、鉴定费350000元(原告与被告海发集团各半预交),合计514622元,由原告承担221855元,由被告东方城投承担292767元(冲抵后被告东方城投应当给付原告117767元、被告东方城投给付被告海发集团17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64622元,并将交款凭证一并交于本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10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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